(2017)鄂010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秀云与余瑛、周昌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云,余瑛,周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392号原告:曹秀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庆,系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瑛。被告:周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云与被告余瑛、周昌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曹秀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曹秀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