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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秀云与余瑛、周昌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云,余瑛,周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392号原告:曹秀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庆,系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瑛。被告:周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云与被告余瑛、周昌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曹秀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曹秀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 政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