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峰与被告郝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郝喜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822民初1235号 原告李瑞峰,男。 被告郝喜荣,男。 原告李瑞峰与被告郝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喜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瑞峰诉称,2016年12月6日,被告郝喜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支,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付,故具状起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李瑞峰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郝喜荣于2016年12月6日向原告李瑞峰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事实。 被告郝喜荣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借据一支,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12月6日,被告郝喜荣向原告李瑞峰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之后未进行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进行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时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郝喜荣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未注明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喜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瑞峰借款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郝喜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