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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5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福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某某,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福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无照住房(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家园小区11栋4单元703室,面积74.91平方米房屋一处),我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由于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刘某某唯一住房且其母亲与其哥在此居住,暂时无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505执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海军审判员  崔家祥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