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福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某某,女,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福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无照住房(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家园小区11栋4单元703室,面积74.91平方米房屋一处),我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由于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刘某某唯一住房且其母亲与其哥在此居住,暂时无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505执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海军审判员 崔家祥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