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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耿静权与齐彬、商义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静权,齐彬,商义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643号原告耿静权,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告齐彬,男,1973年4月7日出生,现住桦南县。被告商义宝,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静权与被告齐彬、商义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耿静权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静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