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海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3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海峰,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海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19时,被告人胡海峰与魏某等人一起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小区附近的一品醉鹅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胡海峰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和二两多红酒。同日21时15分,被告人胡海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实验小学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海峰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海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办证核对证明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海峰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海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海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