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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迎春、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春,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迎春,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镇风景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恒,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春贵,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春贵,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旭鸣,女,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刘迎春与安徽草木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玉景农业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