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段平、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平,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平,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罗和辉,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街北段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29832。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平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