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环翠区双景木器加工厂与被告宋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翠区双景木器加工厂,宋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402号原告:环翠区双景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经营者:李檬含,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雅惠,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吉国,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环翠区双景木器加工厂与被告宋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翠区双景木器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环翠区双景木器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孙丰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