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彦清与黄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彦清,黄金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840号原告:安彦清。被告:黄金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彦清诉被告黄金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林洲人民陪审员 高春敏人民陪审员 谢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喜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