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露会、唐松泽、唐君泽、唐浩然与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露会,唐松泽,唐君泽,唐某1,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23行初5号原告:唐露会,男,生于1966年4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唐松泽(系原告唐露会长子),男,生于1987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唐君泽(系原告唐露会次子),男,生于1989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唐某1,男,生于2014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法定代理人:唐某2(系原告唐某1父亲),男,生于1989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讼代理人:田金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被告: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剑阁县普安镇。法定代表人:罗明文,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学,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露会、唐松泽、唐君泽、唐某1诉被告剑阁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唐露会、唐松泽、唐君泽、唐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露会、唐松泽、唐君泽、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露会、唐松泽、唐君泽、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何东升审判员 蒋育林审判员 何成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