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郁桂先申请朱洪兴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桂先,朱洪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特123号申请人:郁桂先,女,193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洪兴,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启东市。申请人郁桂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郁桂先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自幼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由申请人负责照顾。2012年11月中旬被申请人突然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洪兴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洪兴,男,1968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江苏启东市汇龙镇克明村9组,系申请人郁桂先的儿子。2012年11月中旬离家出走。申请人郁桂先申请宣告朱洪兴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洪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洪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洪兴自2017年11月中旬起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经本院公告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可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洪兴失踪;二、指定郁桂先为失踪人朱洪兴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建忠代理审判员 姚苏金人民陪审员 虞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