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秀停、梁振怀等与梁振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墡,刘秀停,梁振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29号原告:梁墡,男,1933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刘秀停,女,1955年9月3日出生。原告兼原告梁墡、刘秀停委托代理人:梁振怀,男,1954年3月9日出生。被告:梁振山,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涛,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原告梁墡、刘秀停、梁振怀与被告梁振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梁振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墡、刘秀停、梁振怀撤回起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