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洋与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洋,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608号原告:兰洋,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雄,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3栋B座7楼5号。法定代表人:高明坤。原告兰洋与被告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兰洋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兰洋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