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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铭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铭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文波,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涵光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铭树,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B)。王文波与高铭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174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高铭树价值人民币520万元的财产。现王文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高铭树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王文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铭树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杨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