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龙道平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189号之一原告:张荣华,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万,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72312732J。法定代表人:王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中,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荣华与被告重庆市道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荣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洪月审判员 徐增鹏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雄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