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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志民、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民,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民。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天和空港(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泉城路华能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三区10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郭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民与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据协议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为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与银行贷款,请求本院暂停被执行人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