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志民、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民,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民。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天和空港(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泉城路华能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三区10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郭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民与山东省富利进出口公司、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据协议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为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与银行贷款,请求本院暂停被执行人济南泰德汇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