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金奶与陈卫、陈笑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金奶,陈卫,陈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1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金奶,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卫,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笑红,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吴金奶为与被申请人陈卫、陈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金奶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两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此案涉嫌虚假诉讼。借贷双方关系特殊,陈笑红与陈卫系兄妹关系;借条出具的时间点巧合,该借条形成于申请人与陈笑红离婚诉讼期间;陈笑红本人于2013年1月16日获得赔偿款254538元、作为其父亲因车祸4名子女共同获赔237720.5元,均由陈卫代领,故陈笑红无借款必要,而陈卫自称经济比较困难而无出借能力。法院以借款人在银行有存款又向银行借款来说明陈笑红与陈卫的借款关系成立,其逻辑推理和认定证据标准严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过程中,两被申请人均未能答辩。 本院认为:陈卫于2012年10月至2016年2月先后向陈笑红银行账户汇款共计23.07万元,后陈笑红出具借据给陈卫,该事实清楚,依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两人借贷关系成立。在陈卫向陈笑红的汇款中,其中148027.08元汇到陈笑红账户支付房屋按揭款,该房屋系陈笑红与吴金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且在两人离婚诉讼中各半分割,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吴金奶对该部分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陈笑红将获赔的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交通事故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款存放于陈卫处,也不影响陈笑红与陈卫借贷关系以及吴金奶对房屋按揭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另外,吴金奶申请再审中提出本案存在陈笑红和陈卫的虚假诉讼问题,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亦不能采信。 综上,吴金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金奶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梅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金子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