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4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李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468号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号*栋*楼。负责人:杨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远程,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健,男,1974年12月5日生,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诉被告李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