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民初254号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25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云,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施甸县由旺镇文笔山。法定代表人:朱长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继容,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投公司)与被告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单春云,被告云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继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南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石建设项目设备、管道、管道支架安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工程尾款本金1332274.09元,并自2014年2月2日起至被告支付所有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6日原告云南建投公司与被告云维公司签订了《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石建设项目设备、管道、管道支架安装合同书》,后因工程量增加,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8日签订了《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石建设项目设备、管道、管道支架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所有工程,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4年1月16日办理了结算手续,但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付款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云维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关于利息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云维公司承认原告云南建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云南建投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是否支付利息及计算方式的问题,本案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7月6日、2009年11月28日签订的《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石建设项目设备、管道、管道支架安装合同书》及《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石建设项目设备、管道、管道支架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被告逾期履行占用资金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投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本案原告已于2014年1月16日将设备安装交付被告使用,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第一项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332274.09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日起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332274.09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计8400元,由被告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舒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