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书仓与吕昊、刘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仓,吕昊,刘青芬,别灵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285号原告:范书仓,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30日,户籍地河南省西峡县。被告:吕昊,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30日,住西峡县。被告:刘青芬(系被告吕昊妻子),女,生于1979年6月30日,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别灵翰,男,生于1981年11月26日,汉族,住西峡县。原告范书仓诉被告吕昊、刘青芬、别灵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范书仓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昊、刘青芬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别灵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诉状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联系被告吕昊、别灵翰未果,要求原告协助寻找被告吕昊、别灵翰,原告称配合协助也无法找到被告吕昊、别灵翰,且不愿意交纳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书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范书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