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作鹏与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鹏,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14号原告:王作鹏,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光弼,经理。原告王作鹏与被告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作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作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