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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作鹏与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鹏,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14号原告:王作鹏,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光弼,经理。原告王作鹏与被告荣成市光镇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作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作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