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华诉被告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华,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4行初5号原告周明华,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枣市镇。被告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地址: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谭跃平,系该镇镇长。行政负责人:肖斌,系枣市镇政府副镇长(分管该镇法律方面事务)。委托代理人:谭建雄,枣市镇政府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反诉等特别授权)。原告周明华诉被告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明华以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已向其公布了五星村2017年购买办公家具的法律依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明华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勤人民陪审员 谭建华人民陪审员 彭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丽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