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黎晓全、周志成、张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全,周志成,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晓全,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周志成,男,1996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辩护人邓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林,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并羁押,2017年2月2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馗、检察官助理颜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晓全、被告人周志成及其辩护人邓辉、被告人张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及邓某一(另案处理)先后在奉节县永安街道、夔门街道、朱衣镇、康乐镇、永乐镇等地,采用攀爬、拉拽防盗网的方式,盗取他人挂在防盗网上的腊肉、腊猪脚等物品,共盗窃15起,盗得腊肉、腊猪脚等共700余斤,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840元。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840元,数额较大,其中黎晓全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720元,周志成涉案金额为11840元,张林涉案金额为816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志成系自首,被告人黎晓全、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及周志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周志成的辩护人另提出,周志成已退缴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小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先后在奉节县永安街道、夔门街道、朱衣镇、康乐镇、永乐镇等地,采用攀爬、拉拽防盗网的方式,盗窃杨某某、袁某某、蒋某某等人挂在防盗网上的腊肉、香肠等物品共700余斤,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8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永安镇巴蜀花园,将袁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7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120元。2、2016年1月,被告人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永安镇巴蜀花园,将蒋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4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640元。3、2016年1月,被告人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永安镇巴蜀花园,将张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3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480元。4、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到奉节县永安镇龙船街药监局宿舍,将邱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7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120元。5、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到奉节县永安镇西江公司宿舍,将龚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3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480元。6、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到奉节县永安镇报国路建银楼,将舒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2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320元。7、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到奉节县朱衣镇黄果村食品站居民楼,将邓某二挂在防盗网上的5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800元。8、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永乐镇酒溜村幸福中学还建房,将李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8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280元。9、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康乐镇郭家沟社区玉泉花园,盗走秦某一挂在防盗网上的腊肉60斤和秦某二挂在防盗网上的腊肉60斤。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秦某一、秦某二两家被盗腊肉各价值人民币960元。10、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永安镇下王家坪经济适用房,将曹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一只10斤重的腊猪脚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60元。11、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永安镇下王家坪经济适用房,将谢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4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640元。12、2016年1月,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到奉节县永安镇朱衣镇三江中学集资楼,将黄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50斤腊肉盗走,后又到该集资楼,将邓某三挂在防盗网上70斤腊肉盗走。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家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800元,邓某三家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1120元。13、2016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与邓某一(另案处理)到奉节县夔门街道鱼复路164号2单元5-2,盗走杨某某挂在防盗网上的腊肉和香肠共60斤。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腊肉和香肠共价值人民币960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周志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奉节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2017年6月12日,黎晓全退缴赃款3868元,周志成退缴赃款5068元,张林退缴赃款290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2、(2016)渝023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3、证人邓某一、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邱某某、龚某某、舒某某、邓某二、李某某、秦某一、秦某二、曹某某、谢某某、黄某某、邓某三、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的供述。6、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且经三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举示有经质证的对公现金存款回单。该证据合法、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晓全、周志成、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黎晓全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20元,周志成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840元,张林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16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志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晓全、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退缴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周志成已退赃要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周志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小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晓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黎晓全的刑期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周志成的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张林的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