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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全林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贾建国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林,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贾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吴全林,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被执行人贾建国,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全林诉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贾建国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贾建国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全林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逢雨审判员  刘聚海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