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文祥诉曲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曲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996号原告:宋某某,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赛马镇。被告:曲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鞍山市千山区管饭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桂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