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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文祥诉曲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曲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996号原告:宋某某,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赛马镇。被告:曲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鞍山市千山区管饭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桂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