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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国贤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国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793号罪犯马国贤,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绍柯刑初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国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国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国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国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马国贤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