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荣新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思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新,李思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332号原告赵荣新,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军,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思哲,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负责人张艳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新与被告李思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荣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荣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艳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