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刘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凤,刘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相军,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凤与被执行人刘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申请费111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相军在我院申请执行董兴龙案件有未结算款项,经询问申请人同意合并执行,申请人同意在另案处理有结果时优先支付该案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