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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某,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566号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某某,男,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常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凯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