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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邓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邓忠兰,董抗,李多保,长丰县金诚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923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办公楼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74495249F。负责人:张丽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忠兰,女,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抗,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多保,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县金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法定代表人:卜晓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77285C。负责人:许锋,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忠兰、董抗、李多保、长丰县金诚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忠兰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忠兰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7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邓忠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宇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