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杰与付体喜、王晓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杰,王晓华,付体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杰,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齐杰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贵铭,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华,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体喜,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上诉人齐杰因与被上诉人王晓华、付体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9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齐杰在参加案外人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组织的登山活动途中因车辆滑坡受到的损害,涉案车辆综合信息查询显示,该事故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不能用来营运,绿野公司作为组织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是需要查清的基本事实,而绿野公司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应追加案外人绿野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95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