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腊梅与黄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梅,黄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9号原告:张腊梅,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系张腊梅之子,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萍,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系黄萍的妹妹,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腊梅诉被告黄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张腊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腊梅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