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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腊梅与黄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梅,黄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9号原告:张腊梅,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系张腊梅之子,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萍,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系黄萍的妹妹,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腊梅诉被告黄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张腊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腊梅自行承担。审 判 员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