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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双清区丽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申正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邵阳市双清区丽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申正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993号申请人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雅山社区。法定代表人胡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男,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丽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表人曾志雄,总经理。被申请人申正妮,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丽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申正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丽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价值为66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逗逗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邵阳市双清区丽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价值为6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