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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家圆、广西天峨县路达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圆,广西天峨县路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圆,男,壮族,住广西天峨县。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县路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城西3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026751。法定代表人:郭立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家圆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县路达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天峨县路达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铁矿粉费1395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92元,共计1426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查”,即查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被执行人除有位于广西××县坡××河口村达恒屯部分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部分机械设备及配件在诉讼阶段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委托有关评估拍卖机构对该案所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对象共11项,48台机械设备,评估价值144823元,经两次拍卖,最终因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结束后,经告知并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评估拍卖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流拍财产以物抵债。查封财产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15859元,但因被执行人保管不当,部分经评估后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被盗窃严重,第二次拍卖结束后,本院执行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清点,所评估的11项48台机械设备中,活塞式空气压缩机散件、高速柴油机散件、柴油机散件、钻机已全部被窃走,剩余7项。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汉昌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图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