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静与王明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静,王明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854号原告:毛静,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金,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飞,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主要负责人:程杨。原告毛静与被告王明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毛静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