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晨凌商贸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晨凌商贸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5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晨凌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晨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83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67496.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的控股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将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翠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