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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温普荣、张松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普荣,张松可,戈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33号申请人:温普荣,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张松可,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戈莉华(张松可之妻),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温普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松可、戈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温普荣以其名下坐落于青砖湖路2号君卿阁小区B幢8层80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普荣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松可、戈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依法查封等值其他财产;二、对申请人温普荣名下坐落于青砖湖路2号君卿阁小区B幢8层80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温普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曼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