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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买志方与被执行人霍振会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48号申请执行人买志方,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年县永合会镇髙窑村一区*号,证件号码132133197011177617。被执行人霍振会,男,生于1962年11月8日,汉族,地址永年县永合会镇庄沟村二区4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买志方与被执行人霍振会人格权纠纷一案,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0235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0235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买志方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