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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栋与重庆市铜梁区有原桶装水厂、杜锦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栋,杜锦龙,重庆市铜梁区有原桶装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1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栋,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取林,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锦龙,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有原桶装水厂,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石柱村五社,组织机构代码32780862-6。代表人:杜锦龙,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陈栋与杜锦龙、重庆市铜梁区有原桶装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锦龙所有的渝C1****小型汽车一辆。现查明被执行人杜锦龙、重庆市铜梁区有原桶装水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杜锦龙、重庆市铜梁区有原桶装水厂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栋借款210000元,案件受理费以用公告费共计697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0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