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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陈燕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陈燕英,陈佳佳,陈国坤,农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6号人保大厦6、7、8楼。负责人: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张献,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燕英,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陈佳佳,女,2013年3月3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陈国坤,男,2016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农勤,男,1944年8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英、陈佳佳、陈国坤、农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燕英、陈佳佳、陈国坤、农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继承农文峰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款项91,18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农文峰婚前婚后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农文峰死亡时遗留有个人财产,本案无农文峰的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424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韦卫全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元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