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国清与西安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656号申请执行李国清,男。被执行人西安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国清与被执行人西安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民终8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国清代理人李佳静与被执行人西安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代理人魏海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6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