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宁宁与被执行人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宁宁,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42-2号申请执行人:杨宁宁,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梁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宁宁与被执行人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梁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宁宁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俊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可依法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俊名���位于安徽省宁国市金宁景秀家园XX幢X单元XXX室,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