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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贻胜与肖顺佑、肖谋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贻胜,肖顺佑,肖谋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2393号原告:肖贻胜,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顺佑,男,194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肖谋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肖贻胜与被告肖顺佑、肖谋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肖贻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肖贻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贻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贻胜负担。审 判 长  罗 靖审 判 员  文泽坤人民陪审员  贺子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