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昌增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鑫泽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昌增,滦平县鑫泽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崔昌增,男,满族,1953年11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鑫泽铁选厂。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贾树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昌增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鑫泽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滦平县鑫泽铁选厂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其厂房和机器设备不能拆解变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崔昌增确认。申请执行人崔昌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