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光毅、江瑞雪、张桂琴、于凤芝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光毅,江瑞雪,张桂琴,于凤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611号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文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被告:程光毅,男。被告:江瑞雪,男。被告:张桂琴,女。被告:于凤芝,女。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光毅、江瑞雪、张桂琴、于凤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不在原住址居住,无法确定其具体地址,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程光毅、江瑞雪、张桂琴、于凤芝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9743元,减半收取29871元,由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艳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