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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某1、孟某2与孟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孟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097号原告孟某1,女,200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孟某2,男,200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述两原告法定代理人程某,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系原告孟某1、孟某2母亲。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3,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1、孟某2诉被告孟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1、孟某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1、孟某2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1、孟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孟某1、孟某2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荣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