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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路要、郭亚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路要,郭亚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路要,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亚光,男,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系郭路要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上中路路东69、71号临街商铺一至三层。负责人:刘保国,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路要、郭亚光因与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路要、郭亚光申请再审称,太平财保公司与丁其法、刘士玉达成赔偿协议,让郭路要、郭亚光拿钱是不对的,没有把郭路要、郭亚光的权利放到协调的第一位,还跟郭路要、郭亚光要钱。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亚光、郭路要申请再审认为太平财保公司与丁其法、刘士玉达成赔偿协议,但是经审查,太平财保公司赔偿丁其法、刘士玉的数额均是经判决确定的,有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51号、第1034号生效判决为证。该两案是否存在程序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太平财产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郭路要、郭亚光行使追偿权具有法律依据,郭路要、郭亚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路要、郭亚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