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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楠与被执行人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楠,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楠,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北方铜业有限公司机修厂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楠与被执行人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后,经查,再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