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星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赵克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星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赵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750号申请人:高碑店市星光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清被执行人赵克刚,男,汉族,1962年4月8日生,住涿州市桃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3013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克刚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46540元,但被执行人赵克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克刚名下有车牌号为冀F×××××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克刚名下有车牌号为冀F×××××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赵克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克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克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 王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