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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丽红、冯春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丽红,冯春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丽红,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地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郁松,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冯春鸿,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谢丽红因与被申请人冯春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谢丽红因部分证据未能提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谢丽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准许谢丽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天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